這些分類是依據「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( 民國89.12.29 訂定, 民國 92 年 02 月 26 日 修正)」的規定
第14條
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得視實際發展情形,劃定下列各種使用區,分別限制其使用:
一 住宅區。
二 商業區。
三 工業區:
(一) 特種工業區。
(二) 甲種工業區。
(三) 乙種工業區。
(四) 零星工業區。
四 行政區。
五 文教區。
六 風景區。
七 保存區。
八 保護區。
九 農業區。
一○ 其他使用區。
除前項使用區外,必要時得劃定特定專用區。
都市計畫地區得依都市階層及規模,考量地方特性及實際發展需要,於細部計畫書內對住宅區、商業區再予細分,予以不同程度管制。